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j9九游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从事文化创意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要“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定”精神,整合、发挥全社会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优势,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集聚资源,汇聚人才,构筑平台,成就体系,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12楼。


第二章 j9九游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j9九游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联合、组织会员,实施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产品供应,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建立合理机制,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瓶颈,支持一批优秀的会员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优秀的文化创意企业家;
(四)积极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鼓励多种类型企业与文化创意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链;
(五)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协会会员的成功经验,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
(六)开展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开展行业自律,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九)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的文化科技,开展文化艺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企业素质;
(十)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和资料;
(十二)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突出业绩和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权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并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拟定)
(一) 会长单位每年50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j9九游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以上级别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秘书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发展会员、服务会员;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秘书长批准;
(四)协助秘书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常务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j9九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j9九游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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